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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439E/2022-06679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阿左政发〔2022〕55号 成文时间: 2022-05-09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管委会:

《阿拉善左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9日


阿拉善左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阿拉善盟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农牧发〔2020〕96号)《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阿自然资发〔202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牧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印发此意见。

一、切实做好工作职能承接

旗农牧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农牧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法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由旗农牧局汇总核查后转旗自然资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旗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10日内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苏木(镇)政府请示、农牧部门审批建议等报批材料备案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和计划指标备案系统。

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牧区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嘎查村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嘎查村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苏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草、水务、电力等事项的,在审批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住宅建设需要使用草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征收征用草原手续,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加强规划编制及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各苏木(镇)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农牧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各类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各类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正在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用途管控。农牧民建设住宅要与乡村振兴、旧村改造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明确管理和工作程序

(一)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求

1、各苏木(镇)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程序,严格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

2、各苏木(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审批,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各苏木(镇)按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由旗农牧局汇总转旗自然资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经旗政府依法批准后,将政府批复文件转当地苏木(镇)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二)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符合拆旧建新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4、旗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牧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农村宅基地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牧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600平方米。农牧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牧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户口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嘎查村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嘎查村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嘎查村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嘎查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嘎查村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嘎查村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嘎查村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3、报送。审查通过的,由嘎查村组织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五)农村牧区宅基地申报材料

嘎查村组织应当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严格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明确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农牧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嘎查村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草、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所在苏木(镇)要及时征求意见。

2、苏木(镇)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牧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下发《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农牧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确需改建的,按上述程序执行(不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农村牧区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牧民;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在自然保护地内另址新建住房或原址扩建住房的;

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强化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一)优化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服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指导农牧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在公示前,可以组织预审。受理农牧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填写《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信息。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在苏木(镇)、嘎查村信息公开栏,主动将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牧区宅基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要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后监管。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牧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牧民建房过程中,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嘎查村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牧民建房结束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内自然资源基层服务中心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民,要严格按照《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牧民,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宅基地执法纳入执法范围,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嘎查村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嘎查村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压实嘎查村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分级责任机制

(一)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责任机制。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牧区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苏木(镇)要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嘎查村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牧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苏木(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七、其他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由苏木(镇)到旗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取。《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模板打印使用。


附件:1.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docx

2.附件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3.附件五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4.附件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5.附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6.附件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7.附件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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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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