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22-0672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05-12 | |
公文时效: |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5-1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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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印发了《阿拉善左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阿左政发〔2022〕5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阿拉善盟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农牧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为进一步加强阿左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牧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牧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明确分工职责、责权一致、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阿左旗乡村振兴建设,全面提升全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水平。
三、制定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阿拉善盟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农牧发〔2020〕96号)《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阿自然资发〔202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意见》在起草前,我局认真研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真学习研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6号文件、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印发的(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文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完成起草后,我局按照规定对草拟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请局务会审议通过。
2021年6月、11月以阿左旗人民政府名义向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嘎查意见由各苏木镇负责征求)、旗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止目前,共收到 5个苏木镇和4个旗直部门的复函,收集意见建议共12条。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了8条,4条未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均给予了合理解释。结合征求到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后,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核。2022年2月,阿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了本《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我局对文本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五、主要内容
(一)加强规划编制及用途管控。一是严格实施村庄规划。二是强化用途管控。
(二)明确管理和工作程序。一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求。二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条件。三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四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程序。五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申报材料。
(三)严格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程序。一是明确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流程。二是严格审查农村牧区宅基地条件。
(四)强化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一是优化农村牧区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