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按行业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 11152921011764946B/2022-06592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字号: 阿左政办发〔2022〕72号 成文时间: 2022-11-18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部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管委会:

    现将新修订的《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发〔2018〕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口迁移坚持从严控制旗内旗外人口到农牧区落户,引导农(牧)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第三条 公安局、发改委、司法局、教体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卫健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

第四条 继续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实现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在阿拉善左旗范围内实际居住具有房屋产权归属证明的,可申请办理阿拉善左旗常住户口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或聘用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阿拉善左旗常住户口。

第七条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办理阿拉善左旗常住户口。

第八条 原系本旗居民因大中专招生、应征入伍将户口迁出本旗,因毕业、退学、休学、转学、退出现役等原因,要求返回原籍工作生活,可申请返回原籍落户。

第九条 阿拉善左旗居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规定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后回本旗工作生活,可申请恢复原籍户口。

第十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盟级政策规定的部队转业干部及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伤病残士兵)及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凭当地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办理城镇落户手续。驻地部队现役军队干部,要求配偶随军落户阿拉善左旗的,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农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可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阿拉善左旗常住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阿拉善左旗城镇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的人员,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阿拉善左旗城镇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三章 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原系阿拉善左旗居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漏登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嘎查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等上报旗县公安机关审查,经阿拉善盟公安局批准后为其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夫妻投靠办理农牧区户口登记的,结婚满两年,一方具有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属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经嘎查(村)委员会同意,形成决议后,召开嘎查(村)村民大会,经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嘎查公示七日无异议的,报当地苏木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具同意函,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旗公安局审核,上报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办理入户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旗公安局审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收养被遗弃的儿童或孤儿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旗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其登记常住户口;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经公证处公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恢复户口。

第二十三条我旗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旗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四条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保留其真实合法的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虚假)户口。同时收回被注销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机关予以强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死亡后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确认件或者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注销其户口。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公通字〔2021〕38 号)办理,对于公民民族变更和更正的,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8/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 号)规定,逐级审批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本旗农(牧)业转移人口申请进城落户,不受任何条件限制。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备案制人员)不得在农牧区登记户口。

第二十八条本旗居民申请迁出本旗,自愿办理。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个人意愿申报迁出登记,凭户口簿、准迁证领取迁移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为保证全旗居民户籍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政府分管副旗长为组长,旗纪委监委、教体局、民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不定期派员检查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情况。对违反规定审批、借办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不予办理登记或依法注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户籍管理办法解读细则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