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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566/2014-00001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字号: 阿左政办发〔2014〕49号 成文时间: 2014-04-1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创建整洁卫生、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旗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须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制规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

第六条 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基础建设、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旗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爱卫办)设在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旗爱卫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国家、自治区、旗县卫生城市,卫生苏木镇(街道)、卫生村(社区)以及卫生单位等工作;开展健康阿左旗创建及全民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环境综合治理以及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节庆活动以及经旗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八)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由卫生、发改、财政、经信、住建、农牧、公安、人社、编办、教体、环保、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民政、林业、计生、水务、城管、食药监、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以及宣传、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巴镇、街道办等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办负责核定与本级爱国卫生机构职能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二)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期实施;

(三)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拆迁的卫生管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设施现场、拆迁现场卫生和建筑垃圾,把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的增建卫生设施;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卫生、城区主街道、环城路两侧卫生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箱(点)的消毒灭蝇,认真维护城镇基础设施,做好亮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工作,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种设施完好,加强家畜、家禽和宠物管理及治理,进一步净化城镇环境卫生;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管理和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卫生管理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容量相适应清扫保洁人员及卫生设施;

    (七)卫生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蔓延,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做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等;

(八)教体部门负责把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增强卫生意识,开展幼儿卫生常识教育;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保健品、化妆品服务行业,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卫生管理;

    (十)水务部门负责巴镇地区水库、河沟的治理和设备维修、改善农牧民饮水条件,解决饮用水不足和饮用水安全问题、排污设施建设、污水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地方病病区的改水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各种交通工具的车容车貌、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公路沿线的环境治理以及车站等乘务站所、道路收费站、检查站周围的卫生管理工作;

(十二)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风景旅游区、农牧家游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等工作;

(十四)民政部门要依法妥善安置好乞讨人员,做好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内环境卫生管理,遏止出殡时沿街乱撒“纸钱”的习惯;

(十五)农牧部门负责养殖场、屠宰场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及加强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作物卫生的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抓好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加强能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推广使用沼气池、卫生厕所;

(十六)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建设,做好病害防治和林木检疫管理和指导,开展林区环境治理工作;

(十七)工会、共青团、红会、妇联负责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所在地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十八)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爱国卫生知识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卫生和保键意识;进行社会公益性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十九)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工作,积极配合城管局,辖区单位和居民区卫生为重点宣传健康教育,营造街巷的净化、绿化、美化和消灭四害等防治病媒生物等工作;

(二十)巴镇政府负责环城路以外所属各嘎查村管辖区域的卫生清洁保洁、白色污染及环境治理;

    (二十一)其他爱卫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经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经常管理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每年四月为“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全旗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城镇卫生日”。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为“城镇卫生日”,各苏木镇(街道办)辖区内所有单位应在“城镇卫生日”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并积极组织职工、居民参加公益性爱国卫生活动,将所辖范围内环境卫生、沿线道路两侧、道路进出口、公厕(含旅游公厕)、加油站、停车场、餐饮娱乐、集市摊点、收费站附近卫生进行彻底清扫。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盟行署规定的单位爱国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搞好室内卫生和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现场应当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进行拆迁和施工。

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进行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第十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卫生要求将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保证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卫生要整洁卫生,视野内无白色垃圾,施工完毕后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掩埋。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行业应配备相应数量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完好,定期或者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消毒。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消,无卫生死角;室内采用湿式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第二十一条 宾馆、旅店应合理布局、科学功能分区,标志明显、管理有序。每个楼层有单独的公共用具、用品消毒间,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各类公共用具、用品应进行严格消毒,消毒记录台账齐全。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应摆放整齐。

集贸市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管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应配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垃圾日产日清,实行全天保洁。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其工艺流程要布局合理,生产经营的食品无毒、无害;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必须洗净、消毒;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及包装材料、餐具。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车内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爱卫会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旗卫生部门负责日常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第二十七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或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经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做好检疫和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指导、支持、督促农村居民在新建住宅时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垃圾池;改善饲养卫生条件,杜绝人畜混居和禽畜散养;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共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门前设施的“门前三包制度”,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监管范围做好“门前三包”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将工作情况向旗爱卫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旗、苏木镇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发给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执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旗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旗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旗级卫生城镇、卫生社区(村)及卫生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及旗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旗级卫生单位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六条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由授予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旗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仍拒不履行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创建文明苏木镇、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未评为卫生苏木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的,不得评选为文明苏木镇、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未完成年度爱国卫生目标任务的,本年度内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十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本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所有能传播传染病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虱子等。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门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docx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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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