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14-0000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4-04-10 | |
公文时效: |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4-04-10 15:25
- 浏览次数:
哪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人: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阿拉腾乌拉
文章链接: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阿左旗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