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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14-00002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4-04-10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哪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人: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阿拉腾乌拉

文章链接: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阿左旗阿拉善左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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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