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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439E/2026-043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6-09-30
公文时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雷春梅性别:女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52*************20

出生日期:1980年4月7日     

住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

联系电话:181******31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至2022年期间在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红山道水库西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彩钢房2处、蒙古包1处、库房1处、牲畜圈舍1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总土地面积为:1095.83平方米,占地类型全部为水浇地。其中,2016年建设彩钢房屋1占用土地面积113.58平方米;2020年建设蒙古包占用土地面积28.13平方米;2021年建设牲畜圈舍占用土地面积802.03平方米。2021年建设彩钢房2占用土地面积18平方米。2022年建设饲草料库占用土地面积134.09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2、巴彦霍德嘎查草原所有证复印件;3、当事人户籍信息;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5、《现场勘验笔录》2份;6、春发号社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7、《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开展地类核查的函》;8、《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地类核查的复函》;9、《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开展空间规划核查的函》;10、《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空间规划核查的复函》;11、《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查函》;12、《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关于协查函的复函》;13、《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查函》;14、《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雷春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核查的复函》;15、云查询-时序影像。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左自然资罚告字〔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左自然资听告字〔2026〕2号),当事人拒不配合。2026年8月12日,执法人员以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左自然资罚告字〔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左自然资听告字〔2026〕2号)。同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ENS快递向当事人邮寄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左自然资罚告字〔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左自然资听告字〔2026〕2号),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拒收。由于多方送达未果,当事人又未签订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2026年8月18日,阿左旗自然资源局在阿左旗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阿左自然资罚告字〔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左自然资听告字〔202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经过三十日,至2026年9月18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向巴彦霍德嘎查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095.83平方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彩钢房2处(彩钢住房1面积113.58平方米、彩钢房2面积18平方米)、蒙古包1处面积28.13平方米、库房1处面积134.09平方米、牲畜圈舍1处面积802.03平方米。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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