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6-0065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5-06 |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6-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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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市监处罚〔2026〕40号
当事人:阿拉善盟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见企业名单)
《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发现阿拉善盟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3月2日,我局向阿拉善左旗税务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发送《关于协查 45 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其中信用监管室负责阿拉善盟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案件办理,各市场监管所依据企业登记住所按辖区负责其余37家案件办理。2026年3月4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本批次核查的45家企业中:阿拉善盟易信诚通汽贸有限公司尚欠缴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符合吊销条件,其余44家企业自创办至今均没有缴费记录;2026年3月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左旗税务局复函,经税务查询核实,45家企业在税收管理系统中都为不正常状态纳税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阿拉善左旗司法局逾期未回复,视作无意见。经查,信用监管室本批次核查的阿拉善盟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且8家企业均没有正常缴纳社保与正常报税记录,均没有查询到冻结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45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关于协查45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
证据(三):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查45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
证据(四):中国邮政出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五):阿拉善盟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六):阿拉善盟曼哈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
证据(七):阿拉善盟蒙华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八):阿拉善盟泰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九):阿拉善盟雪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阿拉善盟元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一):阿拉善左旗四海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二):阿拉善左旗鑫宇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2封。
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www.alszq.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左市监罚告〔2026〕3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