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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641/2026-00651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6-05-06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左市监处罚202641


当事人: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成品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企业(见企业名单)

《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发现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成品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3月9日,我局向旗税务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发送《关于协查11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2026年3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左旗税务局复函,经税务查询核实,11家企业在税收管理系统中都为不正常状态纳税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阿拉善左旗司法局、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回复,均视作无意见。经查,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成品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企业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11家企业均没有正常缴纳社保与正常报税记录,均没有查询到冻结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11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关于协查11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

证据(三):中国邮政出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成品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五):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成品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环路加油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六):阿拉善盟鑫鑫帝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七):阿拉善盟鑫鑫帝王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八):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九):阿拉善盟鑫鑫帝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阿拉善盟鑫鑫帝王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一):阿拉善盟鑫鑫鼎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二):内蒙古鑫鑫帝王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鑫鑫帝王商务大酒店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三):内蒙古鑫鑫帝王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鑫鑫帝王上岛咖啡西餐厅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住所相关证明文件、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证据(十四):内蒙古鑫鑫帝王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鑫鑫帝王休闲会所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协议、询问通知书3份、退回挂号信3封。

本局于2026317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www.alszq.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左市监罚告〔202631,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批吊销列表(鑫鑫帝王).xlsx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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