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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641/2026-00244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6-03-02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左市监处罚〔202627

 

当事人: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见企业名单

根据《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发现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长期停业未经营。         

2025117日,我局向旗税务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发送《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2025117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本批次核查的72家企业中:1家企业20241月至11月有社保缴费记录(阿拉善左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7家企业无相关信息,54家企业自创办至今均没有缴费记录;202511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左旗税务局复函,经税务查询核实,阿拉善盟临近空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家企业为正常状态纳税人,其余71家企业在税收管理系统中都为不正常状态纳税人;20251111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复函,有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纶实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百富通矿产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未履行完毕,其中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已冻结工商登记信息;旗司法局逾期未回复,视作无意见。经查,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企业也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12页。证明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多部门对上述72家企业(包含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状态的情况。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函16页。证明其中涉及的7家企业均为因逃走失联转为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状态,以及未办理税务信息补录的未办税户。

证据(三):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15页。证明72家企业其中涉及的7家企业中,有6家企业并未涉及执行案件且未履行完毕,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家企业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未履行完毕,未查询到冻结工商登记信息相关信息。

证据(四):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核查情况的复函14页。证明经社保系统查询,协查的72家企业其中涉及的7家企业或者无相关信息,或者自创办至今均未有缴费记录。

证据(五):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14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合同12页、现场笔录13。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六):内蒙古中民兴茂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15页、企业核查表11页、房屋租赁合同14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现场笔录13页。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七):内蒙古农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案登记资料15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协议13页、现场笔录13。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八):阿拉善盟鑫盛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案登记资料14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合同13页、现场笔录13。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九):阿拉善左旗天浩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案登记资料16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协议12页、现场笔录13。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十):阿拉善盟金酉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案登记资料13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合同13页、现场笔录13。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证据(十一):阿拉善盟海悦齐力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案登记资料14页、企业核查表11页、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照片11页、房屋租赁合同13页、现场笔录13页。证明该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能找到该企业及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情况。

本局于2026115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www.alszq.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左市监罚告〔202611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7户)(2).xlsx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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