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6-0023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3-02 |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6-03-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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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阿拉善盟兴荣达物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见企业名单)
根据《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发现内蒙古航腾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长期停业未经营。
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旗税务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发送《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2025年11月7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本批次核查的72家企业中:1家企业2024年1月至11月有社保缴费记录(阿拉善左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7家企业无相关信息,54家企业自创办至今均没有缴费记录;2025年11月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左旗税务局复函,经税务查询核实,阿拉善盟临近空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家企业为正常状态纳税人,其余71家企业在税收管理系统中都为不正常状态纳税人;2025年11月11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复函,有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纶实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百富通矿产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未履行完毕,其中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已冻结工商登记信息;旗司法局逾期未回复,视作无意见。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份通过电话联系到阿拉善盟奇慕格服饰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路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电话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手续,但截至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仍未补报年度报告及办理注销手续。
经查,阿拉善盟兴荣达物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企业也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函。
证据(三):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关于对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函
证据(四):阿拉善左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协查72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回复
证据(五):阿拉善盟兴荣达物流有限公司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
证据(六):阿拉善盟鑫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经营场所登记资料和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七):阿拉善盟金鸿诚成装修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企业经营场所登记资料和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八):鄂尔多斯鼎鑫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
证据(九):阿拉善盟文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
证据(十):阿拉善盟文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
证据(十一):阿拉善盟天锋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及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阿拉善盟银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城怡和分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三):阿拉善盟易通易货商贸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内蒙古路勇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企业住所现场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经营场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门面房租赁合同。
证据(十五):阿拉善盟奇慕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资料。
证据(十五):阿拉善鑫众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资料。
本局于2026年1月14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www.alszq.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左市监罚告〔2026〕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一峰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