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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790192595R/2025-01494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8-21
公文时效:

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执法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将《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律授权依法行政执法,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都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实行四项清单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情况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做到过罚相当。

(四)权利保障原则。当事人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作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用语含义

初次违法:应急部门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信用中国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记录,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后,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含存在违法事实但不予立案、不予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二年。

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或已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及时改正: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从轻行政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有关于立功表现等具体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条件而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整改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

(二)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应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多种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为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等技术服务,确保生产安全。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x从轻处罚事项清单.xlsx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xlsx减轻处罚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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