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152921MB1804369U/2025-00759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5-23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实施检查依据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
结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上限
专项
检查
计划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1阿拉善左旗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旗县级阿左旗医保局、阿左旗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开展专项检查
2阿拉善左旗医疗保障局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阿左旗医保局、阿左旗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开展专项检查
填报人:曾立军                                    联系电话:0483-8226076
编辑: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