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MB1649135Y/2025-0073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5-15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5-05-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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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4 | 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确认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 | 伤残抚恤关系接受、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6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五十条 。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7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五十条 。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8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五十条 。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9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0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1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3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7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8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1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2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4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5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9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0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填报人:李超 联系电话:8221322 | ||||||
注:1.事项类型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 政裁决等; 2.法律法规依据要填写依据规范全称,并具体到条款序号; 3.实施层级包括: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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