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统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2025-04-0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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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统计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旗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旗统计局对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统计信用档案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及时采集、更新相关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五条 信用档案是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总和,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企业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信用评价信息由统计局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数据核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采集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章 统计信用的认定
第八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统计守信企业,B级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C级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D级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统计守信行为,B级为统计警示行为,C级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A级):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机构、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局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A级):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局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四)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统计部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A级):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
(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六)主动配合上级统计局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B级):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节较轻;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部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B级):
(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节较轻;
(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C级):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部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C级):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六)本地方、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七)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节严重;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十)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十一)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十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BCD级情形的,由旗统计局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统计从业人员被认定为BC级等情形的,由统计局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姓名、身份证编号、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二十条 旗统计局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BCD级的企业和BC级的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