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790192595R/2025-0064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4-25 | |
公文时效: |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转载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考核办法》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5-04-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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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考核办法》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考核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1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1月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2025年1月24日,召开听证会。2025年2月10日,局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5年2月19日,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2025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2月26日,正式印发。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考核办法》共五章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分别说明了本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第二章为“标准化建设与效果评估”,共三条,分别明确了矿山企业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取得标准化等级享受对应优惠政策、定期开展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第三章为“评估考核”,共两条,分别明确了属地监管部门动态抽查比例、自治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求。第四章为“结果处理”,共四条,分别明确了标准化降低和撤消的情形及流程、信息报送相关要求。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分别说明负责本办法解释的部门和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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