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25-0039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20 | |
公文时效: |
关于实施2025年禁牧与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3-20 11:05
- 浏览次数:
用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持续巩固全旗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64号)《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全旗草地类型、降水量、气温以及森林草原生长特点等实际情况,现将阿拉善左旗2025年禁牧与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限
阿拉善左旗辖区内所有林地、湿地和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于春季牧草返青期实行休牧,时间为4月1日至5月15日,共45天。
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任务
(一)禁牧区域和休牧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牛、马、羊、骡、驴等食草牲畜,以及超出规定饲养数量放养骆驼;
2.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3.其他违反禁牧与休牧规定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2.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3.享受草原奖补的牧户不按规定禁牧或执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补奖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扣发30%的补奖资金,并停发下一年度补奖资金。对于连续两年违反禁牧或草畜平衡规定的,终止其享受草原补奖待遇资格至2025年底。
4.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袭警)。
(三)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
各苏木镇、嘎查及广大农牧民要提前谋划准备,根据养殖规模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确保禁牧区和休牧期间饲草料充足。
三、工作责任落实要求
(一)农牧民要自觉履行保护森林草原生态的责任义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禁以饮水等各种原因为由放牧散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和嘎查委员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农牧民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要利用好护林员、草原监管员巡护机制,督促护林员、草原监管员积极履职尽责,强化日常巡护,按时报送管护区域内的牲畜养殖情况等信息、及时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林地的违法行为;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和监管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草原动态监测等工作,接续做好202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草原补奖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农牧部门和各苏木镇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饲草料储备、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及宣传引导工作,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过牧行为,对违规放牧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四、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禁牧休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要及时受理核实违法违规放牧行为,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
监督举报电话:
贺兰山管理局:0483-8337557
巴彦浩特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83-2213512
吉兰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13948020482
宗别立镇执法队:13948069190
巴润别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18604830431
温都尔勒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15048311551
敖伦布拉格镇综合行政执法队:15648304663
巴彦诺日公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13664839088
乌力吉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18804878188
额尔克哈什哈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13948051113
超格图呼热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13948839747
银根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1864833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