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25-0039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2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采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3-2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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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阿拉善左旗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公告事项
(一)禁猎区域和禁猎时间。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炸药、排铳、地弓、弩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诱捕装置、紫光灯、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装置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狩猎。
(三)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包括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一般陆生野生动物。
(四)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资源。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培育和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将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野生植物公告事项
(一)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版《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阿拉善左旗境内野生发菜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苁蓉、锁阳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二)未经旗(县)级以上林草、农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发菜、苁蓉、锁阳等保护植物。
(三)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任和义务,欢迎社会各界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阿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0483-8771814
阿左旗农牧局:0483-8225073
阿左旗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