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439E/2025-0037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17 | |
公文时效: |
2025年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5-03-17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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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编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上传机关 | 审核机关 | 状态 | 原上传机关名称 |
33415292101010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审核通过 | ||
33415292101009 | 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随机抽查 | 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检查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28003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07002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1100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16002 |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本)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本)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05003 | 对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 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基金使用及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开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04002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
33415292106002 |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随机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 无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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