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492XG/2025-0035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1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5-03-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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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类型、检查对象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适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六条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抽查事项中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等情况的抽查主体为绩效会计和条法税政室,政府采购、财政收入、财政票据、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和综合室、国库室、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外经室。
第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部门内部抽查和联合抽查计划,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各抽查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随机抽查功能,根据抽查计划和任务,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依法回避,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要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同时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财政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移交移送到位。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