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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拟订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监督、检查旗直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旗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负责。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接待:

(一) 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

(二) 副处级单位班子成员;

(三) 上级党委、政府派出的各类重要工作组;

(四) 其他需要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接待的重要宾客。

其他接待对象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依据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安排接待;公函中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不明晰的,应当商请派出单位重新发函或者补充发函。

旗直各部门各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接待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整合接待的,要合理整合、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待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相关责任领导对口签批。

(二) 旗直各部门各单位接待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由本单位相关责任领导签批。

(三) 专项活动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相关责任领导签批。

第八条  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旗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遵守关于陪餐人数、用餐菜品和场所的规定,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接待任务合理使用车型,7人以上安排中巴车,3—6人安排商务车,3人以下安排小型轿车。前往交通环境复杂、道路条件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等)地区安排越野车。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  强化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合理限定经费总额。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单独列示。

全旗性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专项活动相关费用在该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旗直部门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列支。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制定、调整、执行、备案等工作。

旗财政局应当会同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伙食费、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旗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

第十七条  旗本级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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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