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1790192595R/2025-0216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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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转载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2-2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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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所厅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聘用、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队伍建设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综合考评、末位退出的原则。建立优中选优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健全完善跨区域专家商调机制,推动与有关省区共享专家资源,积极聘请国内行业顶级专家,建立共享专家库。
第五条为构建专业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术业精深的专家队伍体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库共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等4个领域(附件1)、25个专业组别。其中,自然灾害领域下设地
震地质、防汛抗旱、火灾防治、气象气候、救灾保障、综合减灾等6个专业组;安全生产领域下设非煤矿山、煤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贸、评价检测等6个专业组;应急救援领域下设预案
管理、抢险救援等2个专业组;综合保障领域下设安全培训、事故灾害调查评估、科技装备、信息化、规划设计、新闻宣传、政策法规、项目管理、财会审计、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11个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以
上行业领域及专业组别可视情调整。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家管理处室(单位)负责纳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库内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选聘、发证、考核、解聘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三)受理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调研报告、合理化工作建议的汇总;
(五)组织开展专家交流研讨、教育培训等;
(六)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家使用处室(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处室(单位)使用专家的随机抽取,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并履行专家使用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权利;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的建档、反馈和考核评价,承办专家工作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选聘、交流研讨、教育培训、专家推荐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工作范围、享有权利及工作守则
第八条 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监管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督查、财政资金督查指导、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各类工程和项目的评审、审查、论证及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复核,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科普宣教、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九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获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参加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管理,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接受委派按时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六)积极为应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聘用期内至少提交1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七)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报告本人应当回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八)未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意,不得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工程技术类专家具有连续5年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综合类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五)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组别,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 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在职行政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选聘程序
(一)集中选聘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专业组别分类表》中的专业组 别 , 申 报 人 填 写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应 急 管 理 厅 专 家 推 荐 表 》 ( 附 件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专业不能完全符合业务方向的,按照“相似相近”原则,可选取类似业务方向申报。
2.初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单位)负责对申请本行业领域的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初审,可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结合处室(单位)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确保通过初审的专家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初审结果,相关处室(单位)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形成《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3),与专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专家管理处室(单位)。
3.审核。专家管理处室(单位)对各处室(单位)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复审,重点核对专家年龄、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专家专业组别是否划分准确,提出拟聘请专家名单,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
5.审定。召开厅务会议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6.公示。将拟聘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经查属实的不予聘用。
7.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8.聘用。将聘用专家纳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聘用合同》(附件4),颁发专家证书。
(二)增补选聘
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共享专家入库
建立专家共享机制,在聘期内的国家级应急管理专家,经相关处室(单位)推荐,并征求本人同意,提交厅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可直接纳入专家库;区外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十五条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审查、专家管理处室(单位)审核,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履行公示、公告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六条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共享共用、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抽取库内专家。
第十七条 一般程序
(一)专家使用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专家专业、人数等事项,提前1-3天在系统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智能化抽取的方式,遵循随机、保密、回避、轮换等原则,同一专家在一个月内被同一使用处室(单位)抽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填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审批表》(附件5),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三)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八条 特殊程序
派遣专家应首先使用库内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或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其专家意见无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告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专家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一)日常考核由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对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4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附件6)。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纳入专家费财务报销要件,无考核评价结果的,厅财务不予报销专家费用。
(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考核专家在1个自然年度内的总体表现。使用处室(单位)根据每名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形成《专家工作情况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7)报专家管理处室(单位)。1个年度内,日常考核评价结果有1次为“差”的,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为“一般”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内未被抽取使用的专家视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退出。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五)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专家日常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将专家聘书及时交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二条加强专家档案管理。专家管理处室(单位)负责建立专家选聘入库、举报投诉、考核结果应用及解聘退出等档案,专家使用处室(单位)负责建立专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档案,实行1人1档管理。专家日常使用和
考核档案主要包括每次使用专家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审批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费用审批表》(附件8)、《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及《专家工作情况年度考核评价表》。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专家工作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办法》履行财务报销程序,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应急救援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三)检查督导、事故灾害调查类:每人每天800元;(四)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五)宣传培训类:除专家培训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的 补 充 通 知 》 ( 内 财 行 规 〔 2 0 2 3 〕 5 号 ) 执 行 外 , 其 他 按 每 人 每 天500元。
(六)其他类:每人每天500元。
第二十五条 专家费用由专家使用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报销专家费,需填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费用审批表》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审批表》《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其中,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工作日时间计算,出差往返无工作时间的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给予差旅补助,中途请假期间不发放劳务费和补助。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厅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专家管理处室(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修改、变更或废止的,按其修改、变更或另行制订的新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应急发〔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