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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7525744612/2024-01271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依法行政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7-09
公文时效:

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方案(试行)

阿拉善左旗教育体育局

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结合我实际,制定相应类别线上培训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对于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

第二条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旗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教育体育管理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教育体育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教育体育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旗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教育体育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为信用优良;B 级为信用较优良;C 级为信用警示级别;D级为失信行为。

第七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 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无失信行为,各方面符合本方案规范要求

(二)B级信用较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无失信行为,本方案规范要求中有一到两个不达标,需要整改。

(三)C级信用警示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无失信行为,本方案规范要求中有三到四个不达标,需要整改。

(二)D级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有失信行为。

第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 A 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B、C 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局民办教育室留存。局民办教育室将根据情况推送至旗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局民办教育室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在培训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师资条件方面,从事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营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要求,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对标整改。新申请设立的机构,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四条 细化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同时开展多个类别培训等情形,明确主要主管部门和配合主管部门。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盲点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相应类别县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落实“一点一证”要求。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主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第十六条 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或变相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确保培训正确方向。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十七条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各地可探索通过发布平均培训成本等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体育、艺术及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机构应在办学所在地旗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预收费资金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监管,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要按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境内上市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和引导,防止野蛮生长。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其切实履行好安全职责。督促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第二十条 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非学科类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

第二十一条 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纳入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册登录,按时接受年检年审,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数据交流共享,通过监管平台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等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 指导民办教育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惩戒机制等,推动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着力规范行业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纠纷处理、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监管平台的白名单中确定允许引进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进费用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将引进培训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取费用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各地要完善机制,倾斜支持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要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第二十四条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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