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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近日,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拉善左旗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阿拉善左旗民政局(以下简称旗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阿拉善左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阿拉善左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民政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旗民政局。

旗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旗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旗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旗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旗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跨地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和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四)完成旗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旗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旗直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

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旗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划图及图集。

(三)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工作。旗民政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第八条  旗民政局根据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旗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督查检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控、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意识形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群团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牵头负责全旗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盟、旗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民政领域项目统计、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牵头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室。拟订全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及其对象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全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反馈和出具核查报告等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儿童福利领域、残疾人及社会事务领域项目建设规划、实施、调度等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发放、监管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制度。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负责“三民”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管工作。负责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服务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嘎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工作。

(三)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室。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养老领域项目建设规划、实施、调度等工作。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旗高龄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管工作。

(四)区划地名室。拟订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旗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全旗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五)社会组织管理室(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工作。负责旗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旗民政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第十一条  旗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编办负责,其调整由旗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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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