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152921MB0M62455C/2024-0154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信息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6-22 | |
公文时效: |
两地协作、农警联动严查快办猎捕野生动物案
- 发布日期:2024-06-2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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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下午,阿左旗农执大队接到宁夏西夏区公安分局兴泾镇派出所线索移交,称甘肃人梁某某于6月19日到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抓野生蝎子,雇用某出租车将野生蝎子运输到宁夏地区途中,在宁夏石中高速平吉堡检查站被西夏区公安分局兴泾镇派出所查获。
阿左旗农执大队随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兴泾镇派出所对接、办理涉案人信息取证和猎获野生动物移交工作。
6月20日下午,由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了涉案野生蝎子重量。
后经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查获的野生蝎子价值已达到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阿左旗农执大队已将此案移送阿左旗公安局侦办。案涉野生蝎子(活体)经固定证据等执法程序后,已放生栖息地。
当事人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蒙古钳蝎)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 切莫贪图一时利益以身试法,不然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面临牢狱之灾!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积极行动起来,保护生态环境,共同抵制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阿左旗农执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