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4-0228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1-15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11-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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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旗五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善盟爱心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一分店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土豆;购进单位:阿拉善盟爱心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一分店;购进日期:2024年6月17日;样品数量:65.6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阿拉善盟爱心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一分店经营土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东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陶阳红干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陶阳红干姜面;购进单位:内蒙古东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4月9、2024年6月26;样品数量70袋,共计3.50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内蒙古东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陶阳红干姜面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陶阳红干姜面27袋的行政处罚。
三、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傻子王风干牛肉店经营的奶皮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皮子;购进单位: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傻子王风干牛肉店;购进日期:2024年7月3日;样品数量50袋,共计5.75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 2 部分:奶皮子》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傻子王风干牛肉店经营奶皮子脂肪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 2 部分:奶皮子》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陈宗彬面点坊经营的家常麻花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家常麻花头;购进单位: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陈宗彬面点坊;购进日期:2024年6月16日;样品数量:40袋,共计16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陈宗彬面点坊经营家常麻花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500元。
五、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蒙香食品厂生产的家常麻花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家常麻花头;生产单位: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蒙香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6月14日;样品数量:40袋,共计16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蒙香食品厂生产家常麻花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①立即对未进行过第三方检验的产品送检;②建立并如实记录各项生产加工记录),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30日(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未如实记录各项生产加工记录行为罚款8000元;4.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行为罚款18000元。
特此通告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