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3XB/2023-0244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左政办发〔2023〕45号 | 成文时间: | 2023-09-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9-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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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蓝马公司:
《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经阿左旗2023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生态沙产业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沙产业园指东至和硕特路、西至锡林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新建路,总占地面积约1066亩。
第三条 办法所称项目,含新建、扩建、迁建、恢复重建的入园项目及落户企业。
第四条 生态沙产业园实行市场化开发、扁平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由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对入园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准入,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入园企业管理和招商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产业方向
第五条 生态沙产业园重点发展以沙生动植物产业为核心,具有绿色环保、产城融合、文旅相融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创业项目, 力争打造全国首家以生态沙产业为特色的新兴生态产业化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对应以下行业:
(一)沙生植物深加工。包括以肉苁蓉、锁阳精深加工为特色的绿色食品、护理用品、保健品、保健酒和功能饮料等;沙地葡萄、黑枸杞、文冠果、白刺果等深加工系列产品;沙葱、沙芥 等沙漠特色野蔬深加工。
(二)沙产业动物深加工。包括以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 为主的绒毛精纺制品、冷鲜及方便肉食品、乳品加工等。
(三)蒙中医药及生物制品。依托肉苁蓉、锁阳、甘草、苦豆子、白刺果、黑果枸杞、文冠果等珍贵沙生药用植物资源为原料,研发生产特色原料药和蒙中药等;研究开发以道地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盐湖盐藻资源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天然美容化妆品等生物医药衍生品。
(四)生产性服务业。研发设计、检测检验、技术推广、科技服务、现货交易平台、国际期货交易、会展服务、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数据平台、民族特色工艺、民族文化创意、
信息服务、健康服务等。
(五)国家、自治区和全盟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生态产业、健康产业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进入生态沙产业园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入基本条件
1.符合生态沙产业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2.入园项目必须在阿拉善左旗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3.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总体要求,同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
4.入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保、安全生产及消防相关规定。
5.占地规模大于20亩的入园项目,要求其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即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3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年缴税金不少于每亩10万元;对于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入园项目,原则上要具备一定的成长性,即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鼓励用地需求小于10亩的小微企业和初创项目进驻孵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加工;其中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上述标准适当放宽。
6.对投资规模超亿元,且投资强度在 200万元/亩以上,对全旗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扶持内容、范围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优先准入条件
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准入。
1.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鼓 励建设项目。
2.历届阿拉善全国沙产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3.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4.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 2030 - 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以及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5.承担过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
6.近三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原创专利技术,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荣誉称号,对推动生态沙产业基础理论研究、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项目。
(三)严禁准入条件
1.国家或自治区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入园。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不得 入园。
3.三年内有重大责任事故、生产性安全事故、列入市监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入园。
第七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应当向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投资总额承诺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征信报告,经营情况及近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入园项目均享受《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阿左政办发〔2023〕*号),依据优惠政策落实相关奖励及扶持政策。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园的项目,由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对入园企业的银行信用、经营状况、项目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入园项目经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旗政府委托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项目投资人签订《入园协议书》并按建设规划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参加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投资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与旗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应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规划设计; 生产厂房原则上以多层建筑为主,对生产工艺和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沿街(临路)围墙应统一设计成透空围墙或者绿篱;企业沿路统一规划为绿化用地,由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规划设计,负责实施绿化和管护。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会同住建、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备案),许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图展示牌(规格4米×6米)。
第十四条 入园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规划进行建设, 禁止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业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业性质;应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及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建设且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用地单位方可将项目用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凡在阿左旗投资生态沙产业相关项目并符合《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企业以及入园企业及其合作的研究院、科研院所,在投资项目未完成期间可向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免费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项目供地后,对于满 1 年未动工建设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认定为闲置土地,项目不再享受《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并由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上报旗自然资源局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按协议约定动工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及旗自然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未能按照入园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应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旗自然资源局有权要求用地单位继续履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年限完成项目建设,若未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应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协议约定日期或延建期满后超过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终止项目协议。旗自然资源局会同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报请旗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和旗自然资源局还可要求项目企业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阿左旗沙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自然资源局、发改、税务等部门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行效益综合评价。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和年亩均最低税收标准的用地单位,需按《入园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退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业类型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生态沙产业园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两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入园并开工建设的企业,原则要求按前述条款执行,并在限定时间内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特殊情况报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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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