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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MB1649135Y/2023-02214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9-20
公文时效:

阿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部门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办事流程

相关目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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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2.审核责任: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当对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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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第五款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审核责任: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盟市安置部门报送的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盟市安置部门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盟市安置部门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对于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委托盟市旗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决定责任:对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复;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申报盟市安置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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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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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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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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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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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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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士兵证明书》、户口簿等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抚恤金。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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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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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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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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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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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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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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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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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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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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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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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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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行政给付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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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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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审核责任:对新上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 2.审批责任: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相应伤残等级决定,并打印发证,留存审批表。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监督管理,保障优抚对象享受规定的待遇。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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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1.审核责任:对新增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并对情况进行公示。2.审批责任: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新增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备案。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增烈士纪念设施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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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审核责任:对新增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并对情况进行公示。2.审批责任: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新增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备案。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增烈士纪念设施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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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1.审核责任:对新上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 2.审批责任: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相应伤残等级决定,并打印发证,留存审批表。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监督管理,保障优抚对象享受规定的待遇。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      6、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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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关系接受、转移办理

行政确认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1.审核责任:对新增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并对情况进行公示。2.审批责任: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新增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备案。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增烈士纪念设施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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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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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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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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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解除与接收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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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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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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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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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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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三级五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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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待旗委政府决定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下发通知后,通过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及时下发文件,公布本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   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由评审单位提出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报旗委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三级五同













填表人: 李超





联系电话:8221322





说明:1.“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本表格形式及填报内容不得任意更改,不允许合并单元格。         3.《相关目录》里,请填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发布的与本权利相关的目录清单名称(只填写依申请6类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目录),查询方式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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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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