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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23-02854 发布机构: 阿左旗政务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9-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旗直相关部门: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  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现对《阿拉善左旗中介服务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2日

阿拉善左旗中介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阿拉善左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规范,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 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行政审批、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 政审批所需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指中介服务网上

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中介信用管理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指行政审批部门

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

(二)执行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处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中介服务开展过程中有关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各级各领域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依 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 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 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服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各审批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梳理,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十条 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 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资格(资质)管理部门、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地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中介服务,且未达到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须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发 布采购公告、中选公告。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采购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对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 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零门槛、 零限制 ”的入驻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自愿申请进驻阿拉善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十四条 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格及从业人员资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平台,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及有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简介、服务内容及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信用等级、住所、联系方式及所申报服务专业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的委托合同、业绩材料、服务指南;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推 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 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缩减中介服务时间,提高中介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范:

(一)规范执业手续。保证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 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 合规定要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等手续。

(二)依法依规执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 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 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基本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 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等线上线下平台公开营业执照或其他有 效主体资格证明、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 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 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压缩服务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办结时限的,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流程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五)规范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明码标价,为委托人提供质价 相符的服务。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 项目,应当按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

(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遵 守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露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 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

第十八条 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本 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 开 ”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推行“一项目一评价 ”,在中介服务平台内对服 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设立12345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将中介服务超市网上平台与“信用中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银行授信额度互联互通,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中介机构严格执行失信惩 戒,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中介服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将有严重扰乱中介市场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淘汰出中介服务平台,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中介服务监管、信用评价及“黑白名单 ”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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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