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3-0277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9-1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23-09-1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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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便捷市场准入助力招商引资九条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要求,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实际、拓宽思路,积极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1.“一址多照”
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市场主体。
2.“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审核监管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包括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根据企业自愿,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登记方式
申请人在市场主体设立时,可以一并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市场主体也可以在申请变更或备案程序时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对存量的市场主体且有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则分支经营主体先办理注销,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
(三)登记条件
1.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凡能有效划分区间,作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可以“一址多照”,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2.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阿左旗范围内,属于阿左旗市监局登记及监督管辖的;
2.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四)撤销备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登记:
1.已经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企业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住所与备案经营场所不属阿左旗市监局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撤销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五)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一址多照”登记市场主体的设立、注销,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2.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登记,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申请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撤销全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登记流程
1.申请“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1)“一址多照”设立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2)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4)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2.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登记
(1)企业应向其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核发《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增设经营场所的《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外,其他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6)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或取消标注。
三、监管职责
1.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5.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工作,重点解决企业登记事后监管部门在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执法及部门间协调配合问题。阿左旗市监局行政审批室负责推进落实“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工作,做好面向申请人的宣传、指导工作。
(二)积极深化改革。探索实施住所核验、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制度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宣传。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内容及服务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备案”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的相关内容如遇国家、自治区、盟级部门出台有相关政策的,以国家、自治区、盟级部门的政策为准。
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