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3-0205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8-29 | |
公文时效: |
【以案释法】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8-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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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阿拉善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诉求人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龙虾馆就餐,在结账时该店铺经营者向其收取了2元餐具费。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龙虾馆进行了核查。
【调查认定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向消费者说明或者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摆在桌面上的餐具是收费的及还有免费餐具可选。从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8日共使用105套餐具,共收取餐具费105元,违法所得105元。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一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所得行为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200元。
【典型意义】
相信每一位消费者都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就餐结束后,面对账单上“突如其来”的餐具费,心存困惑的同时却又不想因为这个费用花费时间去争辩。这起案件给了广大消费者一个很好的启示:当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发生时,要树立维权意识,及时保留证据,拒绝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这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餐饮经营者的一种无形监督,时刻警示餐饮经营者自身的责任。我们理解餐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也是有成本的,但是这是属于餐饮经营者的必要经营成本,不得让消费者在无从选择的情况下使用收费餐具并支付餐具费。
【案件警示】
针对经营者:
一、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捆绑销售和强制交易,做到诚信经营。
二、餐饮经营者提供收费餐具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主动、明确告知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针对消费者:
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去餐厅吃饭时,可以对自己所消费的每一笔项目进行了解和询问,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免费餐具或收费餐具。
二、建议每位消费者在结账前仔细查看核对消费账单,以免在不知情或未了解消费明细的情况下付款而导致权益受损。
三、如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餐饮经营者未事先明确告知但在结账时强制收费的,记得保留证据,如消费凭证等,事后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