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4946B/2023-0152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7-06 | |
公文时效: |
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3-07-06 10:08
- 浏览次数:
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名称 | 监管内容 | 监管对象 | 监管依据 | 事项分类 |
1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进货渠道及燃放安全等. |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2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3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4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典当业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举办大型活动焰火晚会企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6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实地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实地检查 | 举办营业性演出企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1]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 [2]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重点检查事项 |
7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 |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 | 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重点检查事项 |
8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9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重点检查事项 |
10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 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 旅馆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重点检查事项 |
11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 | 一是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强化安防建设;二是督促落实校园保安员数量和安防装备器材配备标准,强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执勤服务能力。三是督促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四是化解处置涉校矛盾风险。 | 中小学幼儿园 | 1.【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6月30日)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 重点检查事项 |
12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一是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指导金融机构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三是指导监督金融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四是督促金融机构整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和治安隐患;五是指导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 金融机构 | 1.【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7年5月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2.【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重点检查事项 |
13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监督检查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监督检查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重点检查事项 |
14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事业单位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登记落实情况。 |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事业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重点检查事项 |
15 |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 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车辆道路运输环节安全监管检查 | 对企业车辆、驾驶员台账等涉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 辖区“两客一危”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十七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 重点检查事项 |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