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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4946B/2023-01520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7-06
公文时效: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的依据备注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行为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行为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行为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行为
    违反《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违反《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
    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五款之规定
2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五款之规定
3阿拉善左旗公安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五款之规定
4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注:“十二、”的规定,适用于公安所有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二款之规定
6乘车人未系安全带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首次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7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首次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8不按规定停车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首次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首次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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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