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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23-02857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7-25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房产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各中介机构: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第29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住建部和市监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旗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负责本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现场勘察;审核发证;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其公示;对法人或负责人进行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教育。二是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内容是否为统一制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了经营台账;是否配备了经过国家考试认定的相应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源信息是否核验真实并得到购房人签字认可;所售房源是否进行了明码标价;对成交后的房源信息是否进行及时撤除;收费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落实了资金监管等。查处未办理备案证明中介机构悬挂的门牌匾,查封未经过备案的违规中介机构经营场所。三是受理投诉和举报。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后,监管人员迅速做出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做好笔录;对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

(一)编造散布谣言。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中介机构。

(二)发布虚假房源。中介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三)赚取房源差价。中介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的。

(四)挪用交易资金。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服务。

(六)违规代理销售。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违规规避税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等违规违法行为。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黑中介",引导购房人选择经过备案的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制度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所有门店,直至达到备案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重新营业。

三、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统一房屋买卖合同。推行全旗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缴纳税费、办理贷款、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均须使用住建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凡不使用统一规范的买卖合同视为"阴阳合同"。

(二)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程序》,让中介机构和办事群众了解办理交易与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避免中介机构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

(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中介从业人员积

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建立中介机构和人员档案;发布中介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进一步提升联网功能,发挥平台的监管服务作用,同时让群众随时查询对中介机构所关注的信息,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六)发挥房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和修订从业人员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教育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业秩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资格考试;组织平时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从业人员建议所有会员单位对其禁用。

(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各媒体沟通,充分利用新闻发布、报纸宣传、专项访谈、视频跟踪、典型曝光等形式,营造氛围,有力推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落实。


编辑:
信息来源:阿左旗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