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790192595R/2023-0127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6-06 |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6-0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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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普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管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各部门主要职责,经旗政府研究,现将《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联系人:毛世杰;联系电话:0483-8225399
附件
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阿署发〔2022〕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旗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分工。
(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旗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完成旗委、政府及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3.依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
4.制定全旗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并落实高安全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对精细化工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联审联批。
5.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7.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军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负责应急储备物资在收储、轮换和出库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网发电移交前)。
(二)旗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不含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艺术类、科技类以外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幼儿园、中小学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低空飞行”(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全旗和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11.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12.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13. 按职责负责攀岩、户外拓展场地、户外露营基地、赛马场(骑马)、网红公路(桥)、水上观光娱乐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三)旗科学和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旗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基础科技研究和科技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4.负责林业、草原、湿地资源安全生产和日常防灭火监督管理。
5.负责林业、草原、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和沙漠化防治安全生产和日常防灭火监督管理。
6.负责全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科学技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负责全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工业节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相关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通信行业、通信建设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配合上级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及通信营运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8.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9.按有关规定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
1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2.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生产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4.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第一责任。
1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网发电移交后)。
16.负责煤矿立项、规划、审批的初审和联合试运转审批、竣工验收,煤矿技改项目的开工备案以及防灭火工程、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煤炭深加工(洗选、煤化工、活性炭和煤制品等)、石油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8.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电力建设工程除外)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20.负责报废汽车拆解、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大型农贸市场(三道桥、转盘、花园市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旗工信局牵头,会同旗市监局、应急局、旗消防救援大队和苏木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2.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含废品收购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旗工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等和苏木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3.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五)旗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9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餐饮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0.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消防检查、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11.300平米以下洗浴、足浴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属地苏木镇(街道)和公安局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2.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做好“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六)旗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旗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福利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并实施监管。
5.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七)旗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监督全旗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3.指导协调系统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旗财政局(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排落实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
4.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国有企业:旗国资集团、矿能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城乡水务公司、蓝马公司等)。
(九)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等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报批等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3.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季节性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旗生态环境分局
1.按规定权限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负责对生产醇基燃料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配合旗工信局,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含废品收购站)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含混凝土搅拌站)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和工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及配套拌合站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排水、城市防洪、供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农牧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
9.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1.依据职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12.负责下属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依照职责分工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落实相关安全要求。
13.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安全实施监管。
14.负责小区内充电网络设施及充电设施(含充电站、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工作。
15.牵头负责加气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氢站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旗交通运输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及配套拌合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及配套拌合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6.负责公路(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机动车(含摩托车)修理维修和洗车行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职责范围内长途客运、城市客运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9.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10.负责职责范围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
1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13.配合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4.按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5.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充电网络设施及充电设施(含充电站、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6. 按职责负责攀岩、户外拓展场地、户外露营基地、赛马场(骑马)、网红公路(桥)、水上观光娱乐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旗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旗农牧局
1.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牧业机械及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
4.负责饲草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饲料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农牧业合作社的经营及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8.牵头负责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旗文化旅游(旗文物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旅游民宿、“星级旅游农村接待户”、“星级饭店”、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授牌“农家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玻璃栈道、低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大型文化、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相应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工作。
11.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12. 按职责负责攀岩、户外拓展场地、户外露营基地、赛马场(骑马)、网红公路(桥)、水上观光娱乐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13. 旗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不含中心医院、蒙医医院等盟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和集中消毒餐具饮具卫生企业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4.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6.按职责牵头负责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旗安全生产规划。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4.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苏木镇、街道办、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5.负责全旗煤矿以及旗政府明确指定管辖的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行业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1.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负责组织调查受旗政府委托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3.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14.负责全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5.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闪点不大于60°C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醇基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16.配合旗工信局,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大型农贸市场(三道桥、转盘、花园市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包括设计、制造、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6.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9.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11.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醇基燃料、醇基液体盛装容器以及醇基燃料专用灶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醇基燃料、容器和灶具违法行为。
12.配合旗工信局,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大型农贸市场(三道桥、转盘、花园市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配合旗工信局,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含废品收购站)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按职责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旗气象局
1.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一)旗供销合作社
1.负责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等重要商品储备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电子商务建设和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供销系统农畜产品展会展销和有关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扶持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旗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2.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大型商场、酒店、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性场所和重点消防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
4.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6.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训练。
8.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9.按职责牵头负责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针对使用醇基燃料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餐饮等场所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燃料消防违法行为。
10.根据职能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1.配合旗工信局,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大型农贸市场(三道桥、转盘、花园市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300平米以上洗浴、足浴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旗总工会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管理,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定工作。
6.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四)旗投资促进中心
1.积极协助落实铁路、民航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2.依规负责全旗内铁路、民航建设项目建设验收、运营管理的协调、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处理铁路、民航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和事项。
3.指导、协调、服务全旗内铁路、民航运营工作。配合阿拉善左旗低空空域开放使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场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5.负责全旗内民用机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机场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旗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全旗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8.按职责牵头负责低空飞行器(如无人机、航空模型、热气球)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受旗农牧局、科林草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委托,行使受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
2.负责受委托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咨询、信访、举报及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等工作。
3.会同行业部门联合开展涉农、涉林、涉草、涉水、涉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公益性公园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负责环境保护、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踪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对职责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有关投诉、信访、举报的受理、督办、转办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镇区公共充电网络设施及充电设施(含充电站、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贺管局
1.承担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监测、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3.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1.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地的日常安全生产及绿化养护监管工作,承担权限管理范围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绿化各项应急预案。
2.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九)其他
1.电影院(含私人影院)和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旗宣传部负责。
2.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旗宗教局和各属地苏木镇(街道)负责。
3.高危险户外探险、穿越(徒步和车辆)及夏令营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谁牵头、谁审批,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牵头审批部门负责。未经审批或未按程序履行报备手续的,按照《阿拉善左旗沙漠旅游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室内外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许可部门和苏木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城镇区街面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苏木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各苏木镇(街道)辖区内的农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苏木镇(街道)负责。
7.未授牌“农家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苏木镇(街道)负责。
8. 300平米以下洗浴、足浴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苏木镇(街道)和属地公安局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9.废弃、闲置房屋厂房和场地租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苏木镇(街道)负责。
10.各苏木镇小区内公共充电网络设施及充电设施(含充电站、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苏木镇负责。
11.涉水公园非动力游船及水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涉水公园和水库的产权部门负责。
12. 涉军和军事研究基地安全监管工作,由部队和军事研究基地自行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修改修订的执行其规定;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或单位履行原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本职责分工基本明确了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盟级派驻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三)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执行。需进一步明确的,上报旗安委办,由旗安委办报旗政府研究确定。
(四)各苏木镇(嘎查)、街道办(社区)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阿左政办发〔2017〕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