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3-0142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6-27 | |
公文时效: |
【以案释法】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6-2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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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阿左旗某电商平台在网店销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在对当事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一容器内盛装有9颗不明动物牙齿制品,经宁夏绿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9颗动物牙齿中有2颗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狼的牙齿,其他7颗系狗牙。
经查,当事人因个人爱好,于2018年5月从蒙古国商贩处以每颗200元的价格购买了4颗狼牙吊坠饰品,置于家中收藏,后因1颗狼牙老化并破损,被当事人丢弃。2022年2月,当事人开始在其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网店从事狗牙吊坠等饰品的经营销售活动。2023年4月20日,在顾客的要求及高额利润驱动下,当事人在明知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非法购买并收藏的1颗狼牙吊坠饰品以793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购买人收到货品后立即向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举报。
截至目前,当事人共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狼牙4颗,非法销售1颗,破损丢弃1颗,其余2颗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案件性质】
当事人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明知狼牙为国家禁止猎取、交易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收藏、销售以狼牙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饰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经营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处以涉案狼牙货值金额7.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26 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10.26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