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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4866P/2023-03084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6-25
公文时效:

​阿左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3号建议办理单


阿左旗第十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第3号建议办理单

 

新编号:  3号

代表姓名:黄燕萍、白银钏、敖登高娃

主办单位: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单位:

   由:关于阿左旗楼道照明公用电费收费相关工作的建议

办理情况:

黄燕萍、白银钏、敖登高娃代表:

您在阿左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阿左旗楼道照明公用电费收费相关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2年8月,阿拉善盟物业管理协会和阿左旗各物业服务企业向旗住建局反映阿拉善电业局改变楼道共用电费收费方式,由原来的楼道居民电表共同分摊改为居民合表电价后,电业局按照《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文件要求“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要求物业公司统一缴纳相应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前款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前款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楼道共用电费事项,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楼道共用电费。阿拉善电业局改变收费方式后,楼道共用电费转嫁为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从而引发物业企业和电业局的矛盾。

旗住建局多次与电业局、物业企业进行协调沟通,2022年12月8日电业局下发了新版《告知书》,明确“住宅小区楼道照明用电主体为楼道住户,产生的电费由楼道住户分摊及《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方式”,旗住建局为协调此项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电业局在小区建立收费微信群,由电业局网格员统一向各楼道业主告知缴费账号、缴费方式等收取分摊电费。截至目前,巴彦浩特范围内95个住宅小区业主已开始缴纳楼道共用电费。因部分业主不了解改变后的收费方式,缴费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建议由电业局采取入户宣传收缴的方式收取楼道共用电费。

下一步旗住建局将继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业局做好楼道照明共用电费收费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625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