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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3XB/2022-06622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左政发〔2022〕146号 成文时间: 2022-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相关部门: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日


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实施的一项保护生态、惠及民生的长期政策。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稳步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年度《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鼓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内农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补偿对象

(一)实施范围

阿左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796.65万亩,包括全旗全部牧业嘎查和部分半农半牧嘎查(含巴彦木仁苏木)。

(二)实施对象

1.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合同或持有草原承包合同,已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农牧户。

2.具有阿左旗农牧区户籍且父母一方符合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含具有合法手续的领养子女)。

3.2015年12月31日前婚入阿左旗,婚姻关系满五年且户籍在本嘎查范围的人员。

4.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合同或持有草原承包合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5.已领取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3万元补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重新申请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

第五条 凡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起终止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

(一)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公职人员、备案制人员(同工同酬待遇)或国有企业聘用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人员;

(三)以婚入身份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且未取得本嘎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与草原承包合同的离婚或其配偶死亡再婚人员(出具离婚证明);

(四)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

(五)公职人员取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后其子女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与草原承包合同的; 

(六)其它应终止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偿4000元;

(二)16周岁以上人员

1.公益林区及草场完全禁牧的农牧户,每人每年补偿15000元;

2.公益林区及草场完全禁牧且拥有耕地的农牧户,每人每年补偿8000元;

(三)公益林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护林管护制度。按照职能职责不同,聘用护林巡护员、护林管理员、护林监管员,管护劳务费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

(四)动物防疫员补贴

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嘎查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发放补贴资金10000元。

第七条 审批程序与补偿时间

(一)审批程序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以户为单位申报。农牧民自愿向所在嘎查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户口簿、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根据农牧户申请,嘎查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镇审核。

3.苏木镇对嘎查上报的申请享受补偿待遇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指导嘎查与农牧民签订《禁牧协议书》,并按户籍人口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员信息档案,一式两份,苏木镇、阿左旗公益林服务中心各存档一份。对于不符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人员,苏木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苏木镇上报的申请补偿人员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反馈至苏木镇制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发放表》,并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发放时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自禁牧之月起执行。公益林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根据牲畜动态普查数据,经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核实无误后,按程序年终一次性发放补偿资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统筹


第八条  统一执行社会养老保险费制度。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农牧民,自行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缴费标准执行。             

(二)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可同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未到龄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再做统一代扣,自愿缴费。

(三)已参加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如自主选择放弃,并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社保中心审核为准)。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公益林区实行全面禁牧,并成立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研究和部署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制定落实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及处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员审核、资金申报、管理执法等工作。结合《阿拉善左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落实公益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十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考核办法》及《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监管员管理办法》、《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监管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招聘农牧民护林员及专职护林监管员,划分管护责任区,明确管护职责,制定管护制度。农牧民护林员具体人选由嘎查推荐、苏木镇审核上报,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审批备案。专职护林监管员通过公开组织考录招聘,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审批备案。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等事宜参照以上管理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公益林及草原的,其补偿待遇归原承包人。

第十三条 结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开展移民搬迁转移,采取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在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同时,优先享受在生产、生活安置方面的政策。

第十四条 守土戍边的农牧民在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将在其它惠农惠牧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农牧民对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区及草原负有监管保护责任,要积极履行保护公益林及草原的义务,及时制止在公益林区及草原上违禁放牧、乱搭乱建、乱采滥挖,及时举报偷挖盗采、偷捕盗猎和破坏管护设施等行为,对放任破坏公益林及草原的承包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农牧户不按规定禁牧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扣发其补偿金,并停发下一年度补偿金。

第十七条 对违规骗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人员,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能按时退款的从其家庭成员补偿资金中扣缴,并取消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对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工作措施不力、落实效果差、群众意见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奖励机制,对落实补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年龄的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拉善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阿左政办发〔2016〕236号)文件废止。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关于《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