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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23-02850 发布机构: 阿左旗政务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3-27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 下简称“ 12345 热线” )交办事项的承接、办理工作,保障诉 求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 自治区及盟级有关规定,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12345 热线是由盟行署设立,通过 12345 电话、移动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渠道,受理非紧急类 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12345 热线按照“ 一个 平台受理、 四级联动调度” 工作机制,建立“ 统一受理、分类 处理、按责承办、限时办结、协调督办、统一考核”运行模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左旗(以下简称“ 阿左旗” ) 各 12345 热线承办单位,包括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阿拉善左旗 12345 政务服务调度中心(以下简称 “调度中心” )转办、督办盟 12345 热线派发的辖区内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和非紧急类求助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等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

(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四)对各旗直职能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投诉举报;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五条 12345 热线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诉求;

( 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诉求;

(四)属于 110、119、120、122 等紧急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的诉求;

(五)恶意攻击骚扰、诉求表述不清、无实质内容的诉求;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的诉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事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阿拉善左旗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局” )为热线调度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负责贯彻执行自治区、盟及阿左旗有关热线建设、管理的总体部署,做好 12345 热线调度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二)负责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负责对 12345 热线平台交办事项的办理、转办、督办、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阿左旗各承办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热线事项的承办和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热线平台知识库更新、维护工作;

(六)做好热线调度宣传、人员培训或 12345 热线交办事项等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12345 热线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 一)完善 12345 热线承办事项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 程,明确热线承办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 二)按时签收、办理、答复群众诉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对办理行为和结果负责;

(三)做好职责内 12345 热线知识库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准确;

(四)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务服务局根据业务需求,联合上级部门或专 业机构对热线承办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相关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时限要求

第九条  热线转办件按照依责转办、及时承办、按时反 馈、办结审核、提交热线回访及归档流程运作,具体要求如下。

( 一)依责转办。调度中心根据 12345 热线派发的电子 工单内容依责转派给相关职能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旗区办 理的工单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盟热线派单 24 小时内退回12345 热线。

( 二)及时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 12345 热线的电子工 单后,按要求在 4 个工作小时内签收(计时按盟 12345 热线 中心话务员派单时间起算),第一时间联系诉求人对转办件 进行核实,确定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24 小时内申请退 回(包括退单理由及建议派转单位等信息)。调度中心对退 回申请进行审核,同意退回的,进行职责界定后再次转派; 不同意退回的,说明理由, 由首接单位继续办理;不属于阿

左旗受理范围的退回盟 12345 热线。

各承办单位在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对咨询类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向诉求人办结回复;对求助类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 联系诉求人核实情况处理问题,72 小时内办结回复;对建议、 表扬、投诉类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联系诉求人调查核实情

况,5 个工作日内处理问题并办结回复。突发类、重点类、特色专席类事项工单,应在接到电子工单或电话、短信等通 知 2 小时内(地区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除外)签收并 落实跟进处理,12 小时内将初步办理意见告知诉求人,在24 小时内办结回复。

(三)按时反馈。承办单位接到转办工单(不包括匿名 工单)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与诉求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做  好相关记录。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的,应向诉求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同时,承办单位应当 向诉求人反馈办理情况,并视诉求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结果。

(四)限时办结。承办单位应当在工单办理期限内在平 台录入办理情况,并提交调度中心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 回访满意办结的,即为事项办结。办理情况应当正面回应, 列明与群众先行联系的具体时间、事项办理的结果、法律法 规政策依据和诉求的处理结果、与群众沟通的情况以及群众的反馈。除突发类事项外,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 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至少在办理期限届满前 24 小时提出延  期申请(包括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限等),延期时限一般不超 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以 12345 热线审批时限为准,延期办  理以 2 次为限。通过延期仍无法解决的,应制定具体措施尽 快解决,并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


(五)重新办理。调度中心负责审核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要求 的, 由 12345 热线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向诉求人 核实诉求办理情况,并请诉求人对服务过程和办理结果满意 情况予以评价。经回访,发现承办单位对诉求工单未解决或 诉求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12345 热线根据诉求人将诉求工单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立会商联席制度。对涉及职能交叉或多头管 理、管辖界限不明确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事项, 由政务服务局通过多方沟通、会议协调、征求业务指导部门 意见以及提请政府专题会审定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及协办 单位,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联合办理,协办单位 应主动配合承办单位按时办结。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应当遵照办理,不得退件或推诿。

第十一条  建立工单督办制度。 以问题为导向,旗政务 服务局根据自治区、盟政务服务局通报热线办理情况,结合 阿左旗实际承办工单量、办结率、延期办理情况、群众满意 率和典型案例等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召开会商联审工作推进 会议,或以文件形式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焦点和难点事项以及各承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各承办单位应定期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事项,对反映比较集中或重复反映的热线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加强数据分析,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群众反映非常强烈、涉及面 特别广、部门层面很难解决、易构成不稳定隐患的事项,视情况提请 12345 热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保密制度。调度中心及各承办单位 的业务受理、承办、管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 要求,不得泄露群众的投诉、举报等信息;群众要求保密身 份或诉求内容的,不得将其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若因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工单诉求分级分类处理标准。根据诉求 的轻重缓急程度和标准分类,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响应机制, 按照不同的处置时限标准,能够在甄别区分诉求类别的基础 上优化处置资源配置,把有限的处置资源优先用于民众的紧 急诉求、重要诉求,确保民众反映的急事能够得到及时过问、 快速解决,确保相关民生问题不耽误、相关履职不“迟到” , 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既能满足急办的要求,也能尽到正常办 理、缓办的责任;既能提升处置服务的效率,也能给民众带来更高的处置满意度和更强的服务获得感。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盟及旗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 二)对热线事项办理工作不够重视,办理结果不实的;

(三)集中投诉举报的热点、难点事项;

(四)逾期未办结的事项;

(五)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完毕后多次反弹、重复投诉、回访不满意,经认定确属于承办单位原因的事项;

(六)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会议 督办的方式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承办单位做好热线的办理工作。

( 一)电话督办。 以电话通知承办单位的方式,督促承 办单位及时办理群众诉求,并跟踪工单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工单办理完成。

( 二)书面督办。经电话督办后仍无进展,由政务服务 局对督办事项下发督办单,承办单位按照督办单的具体要求按时办结。

(三)现场督办。书面督办效果不佳的, 由便民热线领 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政府办公室督查室通过现场协调等方 式进行督办,承办单位根据督办意见抓好办理,并按时将办理情况报至旗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四)会议督办。针对三次督办后仍无明显进展的疑难 诉求,由旗委、旗政府召集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席会 商工作会议或现场协调督办会议,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办理, 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办理时限及有关督 办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并以此作为热线工单提交旗政府督查室、旗纪委监委转办督办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阿左旗政务服务局对承办单位的“ 三率”及  热线知识库建设更新情况、改进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通 报考核结果。考核以阿拉善盟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统计数据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精细、注 重激励的原则,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中及各类绩效考核体系中。承办单位对热线数据的归集、统计、考核结果等有疑问的, 由调度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反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 一)对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 二)对承办的热线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四)对跨部门联合办理的诉求事项,经协调确定的主 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推诿扯皮,或协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工作,导致逾期未办结的;

(五)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执行热线服务标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知识库信息,经多次督办后仍拒不配合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向外透露投诉人信息及相关情况,并致使反映问题的群众受到打击报复的;

(八)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群众诉求办理不公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或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以上情形一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 1 次,在 各项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不实或涉嫌违法违纪等情形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诉求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不得故意 提供虚假事项,恶意攻击、骚扰诽谤、诬告陷害、 占用话务 资源,干扰热线运行。一经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左旗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3年3月27日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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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