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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152921461278814Q/2023-03204 发布机构: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2-2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权责清单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1

权力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查明事实,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决定。一般案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分管领导做出决策。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2

权力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为予以审查。不需要给予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进行立案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查明事实,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及时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5.决策责任: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决策一般案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分管领导做出决策。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3

权力名称

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予以审查,不需要给予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4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用火(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罚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5

权力名称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xzcf006

权力名称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监督检查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jdjc001

权力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防火检查人员对进入重点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对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管理局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后续监管,履职尽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整改通知书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监督检查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jdjc002

权力名称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护检查。

2、处理责任: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管理局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给予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后续监管,履职尽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监督检查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jdjc003

权力名称

森林公园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森林公园管理人员对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对未经批准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管理局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信息公开责任: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森林公园的不定期检查、监督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按照有关要求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qtql001

权力名称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缓冲区科学研究、教学和标本采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和活动计划,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做出予受理决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部门的,提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上级部门的,转报上级部门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经管理局会议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的许可事项,到管理局办理《森林防火责任状》和《入山证》等相关入山事宜;会议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通知相关管理站按管理局规章制度加强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申请人依法向管理局及时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qtql002

权力名称

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不需要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查明事实,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及时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5、决策责任: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决策一般案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分管领导做出决策。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3年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编码

nmghgjqtql003

权力名称

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科室

资源林政科

责任领导

  

监督电话

833755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予以审查,不需要给予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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