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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生态环境分局转载《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环罚〔2023〕1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3〕1号

 

阿拉善盟蒙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77948559X5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巴音朝格图嘎查

法定代表人:哈少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12月14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12月12日16:28网民“旅游商报吴凌云”通过“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平台发表图文信息反映阿拉善蒙雪石料厂粉尘污染问题对阿拉善盟蒙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存石料约8万余吨并采取防尘网进行苫盖,其中约有3万吨石料苫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照片》;2.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4.向法人哈少刚依法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3〕1号)及相应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见附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对你公司部分生产加工的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苫盖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号:0614 0955 0902 6411 71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缴款摘要为“环境违法罚没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并领取《罚没款专用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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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拉善左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