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2-0655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05-1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阿拉善左旗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22-05-13 09:35
- 浏览次数: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阿拉善左旗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答复
王月芹、赵艳红委员:
你们在政协阿拉善左旗十四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督促、协调城镇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办理健康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管理制度日常监管情况
旗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了旗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126条第六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我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项目:人员管理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等内容,始终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从业人员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上岗工作。
二、相关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了旗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126条第六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款规定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证监管职责,该《条例》执法主体为卫健委,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
(三)化妆品经营人员(阿左旗辖区内无化妆品生产企业,这类人员应该是化妆品经营销售人员),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办理个人健康证,经营销售人员未要求办理健康证。
三、健康证发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17年6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督查中发现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由市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放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故而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明确健康合格证不应有市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发发证。2017年7月前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由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体检,个人健康证由市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放,7月后阿左旗市监局再未签发个人健康合格证。
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外来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持有北京、甘肃、宁夏、乌海、临河、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等地的健康合格证,均由各地卫健部门指定机构核发。
迄今为止现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在旗蒙中医院、吉兰泰医院、阿拉善珑祥综合医院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携带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单,未办理健康合格证。
存在的问题:
1.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单,对当事人携带、出示不方便,造成体检报告单破损或容易遗失。
2.存在体检报告单上的姓名与实际从业人员不符,对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造成困难,
3.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单有一定的专业性,报告单没有对体检结果进行明确的认定,日常监管过程中无法从医学角度判定体检合格与否。
4.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时需交不同收费标准的体检费
(医院评定等级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而且费用较高,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体检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四、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具体体检程序和内容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并指定完成,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鉴定人员和单位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由此,健康合格证应由旗卫生健康部门发放。
解决途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附件2),各地要切实贯彻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精神,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建议由旗政府组织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确定预防性体检机构,明确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采取“谁体检,谁报告、谁发证”政策措施,从源头解决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5月13日
承办负责人:刘占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贾志勇 1351483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