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22-03-2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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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现制定阿拉善左旗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审计机关职责
一、在旗委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工委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司法和社会团体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地方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定期进行审计。
七、对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党政机关和国有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对有关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盟行署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四、对驻阿盟中直、区直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和评估。
十五、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构成。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终了后6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六、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七、审计组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结果的处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实施审计的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提出被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审计处理、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监督执行。
四、审计建议和审计移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审计内部监督
一、审计复核。由法制审理室负责。在局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和做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前,由法制审理室对各业务室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二、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一般项目提交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长主持的业务会。凡涉及处理处罚的项目提交局长主持的审计业务会,经过民主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依法采取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
四、审计听证。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复议。被审计单位对盟审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审计厅或盟行署申请复议。
六、行政诉讼。在做出审计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告知审计机关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按执法程序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更改审计案卷或者不如实调查取证,故意掩盖被审计单位问题的。
三、玩忽职守,丢失或损坏审计案卷材料,给国家或者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对违纪问题应当查出而未查出,上级及有关部门检查时查出重大问题并被处理、处罚的。
五、不如实汇报审计成果,发现重大审计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不严格把关或者有营私舞弊问题,对办案或者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困难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或者贿赂,故意袒护包庇被审计单位问题的。
七、采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应移交司法、行政监察部门的案件故意推诿拖延的。
九、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办理错案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所承办或经审计复核后的审计事项有错误,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消、改变原审计结论的。
十一、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应与追究责任的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
审计组廉政责任制
一、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的全程廉政工作负责。
二、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五、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时,同时对廉政工作进行安排布置,确定廉政监督员,明确职责。
六、分管局长、室主任、审计组长和廉政监督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七、进被审计单位后,同被审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宣讲廉政规定,取得支持配合。
八、审计任务结束时,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意见。
九、回机关后,总结廉政工作,向分管局长汇报,在两级审理会上进行专题汇报。
十、对审计组廉政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权”。
十一、审计组长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终身负责。
十二、严格执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按级追责。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