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790192595R/2022-0635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应急救援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12-1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2-12-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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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应急救援队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阿拉善左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阿拉善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阿拉善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驻地部队和阿拉善左旗人武部基干民兵连应急救援队,以及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日常管理、指挥调度、综合保障等。驻地部队、森林消防队、阿拉善左旗人武部基干民兵连应急救援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训词精神,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需要,以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为目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阿左旗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基干民兵连等,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安委办、减灾办领导全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地部队、阿左旗人武部基干民兵连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含专家)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含专家)为协同,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发展”的原则,由旗应急管理局统筹,旗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 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融合医疗救护、建设工程、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综合救援能力,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
第十条 旗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托有关单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人数根据行业应急预案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阿左旗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驻地部队、基干民兵连等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承担全旗抗灾救灾、应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安委办、减灾办及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旗委、政府要求,指挥调度各专业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旗委、政府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专业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训练。演练制度开展训练、演练。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三)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
(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四)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队伍种类,将目前我旗19支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编号管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6支,专职应急救援队伍7支,驻旗部队2支(含基干民兵连),社会救援力量2支(具体编号见附件),如有新增,建立部门将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抄送旗应急管理局,编号顺序递增。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一条 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要依法提取足够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所属企业队伍组建、装备建设、常态化管理、日常训练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三条 事发本级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旗委、政府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必要时,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返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神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