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152921461278814Q/2022-05990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11-04 | |
公文时效: |
贺兰山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 发布日期:2022-11-0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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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0日,贺兰山管理局南寺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护过程中,发现有马群在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雁瓦池沟内活动,当即现场拍照取证并圈禁相关马匹。经调查核实,非法进入保护区内放牧的15匹马属牧民郭某所有,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争议。贺兰山管理局于7月11日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及结论
经查,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放牧行为并对牧民郭某处以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罚款。
三、援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非法从事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过度放牧,导致草原植被结构被破坏,严重的还会出现土地沙漠化。
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合法。在执法人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