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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21〕1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及后评估范围

(一)清理范围: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及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在2020年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含所辖区域内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后评估范围:

1.以旗政府或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阿拉善左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阿左政办发〔2019〕63号)、《阿拉善左旗农(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阿左政办发〔2011〕198号)、《阿拉善左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阿左政办发〔2010〕131号),由具体实施单位开展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2.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在制定公布且实施两周年以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中,至少选取1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并形成后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清理的标准

1.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2)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组织制定的;

(3)无制定资格的其他机关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制定资格的主体制发。

2.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4)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

(5)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6)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7)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8)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社会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的情形;

(9)存在违反生态建设、煤矿监管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3.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

(1)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

(2)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3)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二)后评估的要求和标准

评估工作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法进行。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程序。

评估的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该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制发文件的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该文件与同位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4.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完善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设定的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保障是否健全。

6.规范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7.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评估结果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宜继续保留的,可以宣布继续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内容超越制定主体职能职责范围的;

2.有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修改的;

3.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修改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或者已过适用期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

(四)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分为实施的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建议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实施的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功能作用、取得的成效等。第二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碰到的主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并实现预期目的。第三部分,评估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评估结论以及对下一步如何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何提升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分工和工作时限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评估”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评估。多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评估;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机关(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部门)负责清理、评估;对于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规范性文件,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清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务必于7月10日前完成。

(一)旗人民政府、旗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由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评估(见附件5),提出清理建议和理由并形成后评估报告,填写《以旗人民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建议表》(见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附件1和评估报告报送至旗司法局。需要几个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充分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后共同形成清理、评估意见,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评估报告报送至旗司法局。旗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评估报告进行汇总、梳理后,形成有关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等处理意见,报旗人民政府。

(二)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由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自行清理、评估,包括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情况报告及《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3)、《规范性文件评估目录》(见附件4)同时附电子版报旗司法局。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各苏木镇要充分认识清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强化工作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评估结果,确保清理、评估工作高效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旗司法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各苏木镇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与旗司法局联系,加强协商沟通,研究解决问题。

联系人:王雪萌   联系电话:0483-8224376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以旗人民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建议表.doc

          2.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情况统计表.docx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docx

          4.规范性文件评估目录.docx

          5.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