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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4866P/2021-02548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12-01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协阿拉善左旗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号提案有关情况

赵红霞、赵艳红、白春花、王兴梅、阿拉腾础鲁、巴德玛宁布、巴图础鲁、孟根图雅、乌仁图雅、马苏依勒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阿拉善左旗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提案反馈情况,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制定出台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阿拉善左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方案》、《阿拉善左旗物业服务备案登记管理细则》、《阿拉善左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细则》和《阿拉善左旗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等细则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落实,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有效推动了质价相符的物业市场格局形成。全面推广《阿拉善盟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有小区公示栏、业主微信群进行广泛宣传,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树立购买服务意识,逐步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升级、服务提档、价质相符”的目标。通过培训宣讲、公示栏、微信群的方式,广泛宣传《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正面引导物业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归属感,使全旗物业行业正在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持续发展。

二、根据《阿拉善左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方案》,通过季度全面检、随机抽查检、年终综合评的方式对物业企业和服务项目强化监管,进一步推进物业监管规范化,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从2021年开始,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首次由物业住宅项目所在街道社区独立开展日常考核,我中心对考核过程进行指导,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将社会治理融入基层体系。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要求,加快将物业服务工作向街道授权赋能、量绩评效,切实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绩效考核,赋予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的监督管理、诚信评定、考核奖惩、违规处罚权等职能。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街道负责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考核和成员的选任、解任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建议配足街道、社区物业专管员,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发挥好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尽快建立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经业主大会通过不再续签的住宅服务项目,逐步推行在街道办的协助下,以业主大会为招标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推行优胜劣汰的晋升和退出机制,通过严格的服务质量考核和结果公示,对末尾企业实行“黑名单”警示,形成落后劣质企业无力经营,自动退出的良性市场自然净化机制,力求实现和接近市场供需平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切实推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彻底改变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夸大能量、低价承接”和业委会“低价签约、误导业主”的行为。对于新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阿拉善盟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执行,按最低四级0.68元收费标准以招投标形式招聘,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升级、服务提档、等级显现、价质相符”的目标。

六、推行街道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消除目前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实现“监督有力度、指导见效果、管理沉到底、奖惩显政绩”的效果。加大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力度,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述职和履职考核评价制度,优化业委会履职环境,严格规范业委会人选参选流程,认真甄别业委会参选资格,净化业委会履职环境。

七、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销售时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邀请物业服务企业提早介入,严格实行物业综合验收制度,防止开发商遗留问题影响后期的物业管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的责任和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于因工程建设管理不善造成的物业遗留问题,要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八、制定出台规范从业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实行物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登记制度,完善物业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建立物业服务“八项内容”、按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和相关部门投诉电话公示制度,以便业主及时了解物业服务相关知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

九、针对恶意拖欠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缴续交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将两项费用的交纳主体规定为业主,且是其法定的义务。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业主参与意识。使业主充分了解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及使用范围, 满足业主的知情权,有利于业主的理解和操作。 二通过各单位积极引导和监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人员)带头交纳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通过对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发函,从工资中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三通过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办公,在办理确权、抵押、转让手续时收取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协调街道办、社区积极组织业委会、物业企业、业主代表协商开展催缴工作,杜绝逃缴维修资金的行为。

感谢你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