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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152921MB0M62455C/2020-0243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9-23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案例:未按照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农药案


【案情经过】

阿左旗农牧区综合执法局联合阿左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时,对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某温棚生产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发现该韭菜啶虫脒残留超标,阿左旗农牧区综合执法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单位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个人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温棚种植户种植的韭菜农药残留超标,阿左旗农牧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未按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在农药登记、生产、使用、经营各环节中,若发现以上行为,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查处。


解读人:布日古德   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执法室主任 

文件链接:《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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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