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20-0238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左政办发〔2020〕71号 | 成文时间: | 2020-09-15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9-1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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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20〕71号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指挥部:
《阿拉善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经旗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阿拉善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2.阿左旗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 温暖千万家”送温暖 活动救助申请表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阿拉善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境况,推动阿左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红十字会法》、《慈善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阿拉善盟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左旗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迅速有效的人道救助。
第三条 阿左旗红十字会在旗委、政府和盟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及时有效、适度救助、自救为主、人道救助为辅原则。
第五条 人道救助分为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方式。
第六条 在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只享受一次应急人道救助金;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二次救助。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社会捐赠。
第二章 应急人道救助
第八条 应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救助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紧急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个人支出部分超出承受能力的家庭和个人。
(二)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接近或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被认定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
第十一条 应急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行为。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超过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的,经红十字会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应急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划定以下救助档次和标准:
(一)生活困难家庭救助金额为1000元--2000元。
(二)困难大学生救助金额为2000元--3000元。
(三)重大疾病类救助3000元--6000元。
因患国家医疗保险认同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应急人道救助:
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0-40000元之间的,给予3000元救助;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给予4000元救助;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在60000-80000元之间的,给予5000元救助;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0元及以上的,给予6000元救助。
重大疾病指的是: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血管意外;4、异体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心病支架植入及搭桥术;6、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0、重症地中海贫血;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白血病;13、先天性心脏病;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5、严重脑损伤;16、严重帕金森病;17、瘫痪;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急性坏死型胰腺炎;21、肌营养不良症;22、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23、严重糖尿病;24、其他重大疾病。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三条 专项人道救助指由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依据所开展的专项人道救助项目,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可以冠名,捐赠者应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或意向,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七条 专项人道救助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的,应事先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尽可能执行完毕。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八条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九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人道主义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的冠名权。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红十字会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五章 人道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救助程序如下:
(一)申请救助者在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进行申请,公职人员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填写“阿左旗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3、因病申请救助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首页及患者的医疗报销凭证复印件。
(二)苏木镇、街道办或单位为最初受理主体,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做好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救助的,在本地或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上报阿左旗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 旗红十字会在接到人道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与民政、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未重复救助的,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救助。
第六章 救助款物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被救助者。
(二)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负责管理本级接收的捐赠款物,设专门账户专人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的监督及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捐赠情况、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向同级理事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要妥善保存,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必须追回救助款。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挪用、拖延救助资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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