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9817/2020-0228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项目资金 |
发文字号: | 巴政发〔2020〕264号 | 成文时间: | 2020-08-21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8-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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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各办、所、中心,各嘎查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现将《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内扶办发〔2020〕31号)、《阿拉善左旗开发公益性岗位助推脱贫工作实施方案》(阿左政办发〔2020〕17号),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与贫困劳动力的精准对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夯实稳定脱贫基础,进一步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是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公益性岗位工作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公益性岗位设置要遵循“按需设岗、适度开发、人岗相适、一人一岗”的原则,在做好贫困劳动力、嘎查村公益事务需求调查摸底基础上,镇政府根据旗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嘎查村根据需要开发设置具体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留守农牧区贫困家庭中有就业愿望、无转移就业能力、无经营和创业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各嘎查村可根据贫困人口劳动能力状况,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经镇、村两级评审研判,对能胜任扶贫公益性岗位要求的,可将年龄放宽到70周岁。公益性岗位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第五条 镇政府、嘎查村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贫困户宣传政策、推介公益性岗位。贫困户在知情、资源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嘎查村“两委”核查、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嘎查村级公示、镇政府审核、镇级公示、旗级备案等程序确定上岗人员。上岗人员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报旗级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程序进行补缺。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扶贫公益性岗位业务、日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七条 确定上岗人员签订协议后,组织岗前培训,重点培训公益性岗位政策、公益性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知识、绩效管理办法等内容,确保顺利上岗。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协议一年一签订,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继续聘任。
第九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财政资金等列支,用人单位视情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聘用期限为2年,期满后财政终止补贴,需岗位续聘,续聘人员工资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含扶贫资产收益资金)中列支。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通过“一卡通”、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月计发。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在上岗期间私自离岗;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1)上下班制度。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凡迟到、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2)事假制度。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3)病假制度。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旗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4)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二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由镇政府及时上报旗级相关部门停发岗位补贴及劳务报酬。
(1)公益性岗位人员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死亡的;
(4)不能胜任扶贫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法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
(8)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法定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浩特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2020年6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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