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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20〕80号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管委会:

为促进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旗建设,现将《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意见》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意见

为促进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长质量奖管理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44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设置和评审原则

(一)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是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主要授予在我旗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和为我旗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旗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旗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若无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四)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由旗财政拨付。

(五)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

二、评审组织管理

为确保旗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阿拉善左旗质量强旗领导小组负责旗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由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修)订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邀请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四)负责受理旗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向旗政府报告旗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或个人名单。

旗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旗市场监管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单位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进入评审员库或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三、奖项和申报条件

(一)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奖项设置。旗长质量奖分设企业和个人两个奖项。企业奖授予在阿拉善左旗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旗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阿拉善左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或组织;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科技攻关成果的应用)。

(二)企业或组织申报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旗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5.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三)个人申报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个人所属的企业或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旗长质量奖。

1.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2.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3.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4.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盟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5.近3年内参加旗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6.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四、评审标准及方法

(一)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二)旗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组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限定分数另行议定。

(四)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评审程序

(一)每届旗长质量奖评定前,应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旗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旗市场监管局或旗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市场监管局)受理。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旗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与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人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或个人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

(六)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旗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候选名单,提交旗政府审议决定授奖名单。

(七)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拟授奖名单公示结束后,由旗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由旗长向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颁发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

六、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企业(组织)获得旗长质量奖荣誉记录记入企业诚信经营“红名单”,在企业竞标中予以按竞标规则加分奖励。

(三)对获得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阿拉善盟盟长质量奖。

(四)阿拉善左旗旗长质量奖奖金可用于为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有功人员。 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要正确使用旗长质量奖标识,在获得奖励3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标识或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以及在产品上标识旗长质量奖标识。获旗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应于三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可提请旗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公开曝光,10年内不得参加旗长质量奖评选。

(二)承担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三)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旗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企业(组织)绩效水平。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旗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旗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旗政府授予,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